
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扒租播案中,为避免侵权,需从明确赛事转播画面作品属性、规范转播行为权项认知、确保授权链条合法完整三方面入手。具体如下:明确赛事转播画面的作品属性理解作品构成要素:体育赛事转播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制作涉及多方面创造性劳动,包括转播前的准备,如演说词准备、现场导演镜头切换规划;转播中摄像师镜头语言运用、特效制作(如类似子弹时间等电影特效)、赛场信息统计、球员资料收集编排,以及将这些材料在直播过程中有机融合。从整体制作看,通过设置多台录制设备拍摄录制,最终画面并非与赛事现场完全一致和同步。编导通过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进行选择、编排,不同机位设置、画面取舍、编排、剪切等手段会导致不同最终画面,不同编导呈现的赛事画面也不同,这种镜头编排、选择形成可供欣赏的新画面,具有独创性。避免侵权行为:在转播或使用体育赛事相关画面时,要认识到其受著作权保护。不能随意使用未经授权的赛事转播画面,若需使用,应与著作权人沟通并获得许可。例如,一些小型网站或自媒体,不能为了吸引流量,擅自剪辑使用大型体育赛事的转播画面用于自己的报道或宣传。规范转播行为的权项认知区分不同权利范畴:
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实时转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于互动性的传播方式,即“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网络实时转播是同步向公众传播,用户无法个人选定获取节目的时间。
广播权:从立法本意和法源基础看,1971年的《伯尔尼公约》中的广播权就不包含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电视台正在播放的体育赛事这种行为,我国广播权含义遵循公约本源含义,不能用来规制此类侵权行为。云达不来梅比赛分析
其他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避免侵权行为:在进行赛事转播相关业务时,要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属于哪种权利范畴。不能以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找借口。例如,一些网络平台不能认为只要是对赛事的传播就属于广播权范畴,从而未经许可进行实时转败此晌播。确保授权链条的合法完整重视赛事组织者授权:赛事组织者的赛事转播(包括网络转播)授权制度是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竞争秩序。转播权收益对体育赛事生存极其重要,赛事组织者主导体育比赛的商业开发、正当商业运营。任何需要通过电视和网络转播、传播赛事的商业行为均需得到赛事组织者的同意。赛事组织者负责赛事商业运营的商业模式通过相关章程(如《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进行了固定,这些章程要求伴随的商业活动受到赛事主办方的同意和授权,遵守相关章程察锋是合法、符合商业惯例和商业道德的成熟商业模式。避免侵权行为:在开展赛事转播业务前,要确保获得赛事组织者的合法授权。不能绕过赛事组织者,擅自截取电视信号进行转播。例如,一些地方电视台或网络平台,不能未经授权就转播中超等大型体育赛事,必须与赛事组织者签订合法的转播授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